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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违法辞退员工赔偿后不需再补偿《资讯》

发布时间:2020-11-19 09:47:54 阅读: 来源:酒精灯厂家

2014年6月1日,涂某应聘到某电器销售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2000元。2016年2月29日,该公司以效益不好为由单方解除了涂某的劳动合同。涂某认为自己在公司上班无任何过错,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应支付其赔偿金8000元及经济补偿4000元。公司表示愿意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但认为涂某提出支付经济补偿4000元没有法律依据。协商无果后,涂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根据以上规定,涂某在公司的实际工作年限为一年零九个月,依照上述规定,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涂某赔偿金8000元,而对涂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4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谷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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