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党员干部从事营利活动将受到党纪处分_[新闻new]
发布时间:2021-07-15 18:2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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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泸州市纪委获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据了解,党员干部所谓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是指:经商办企业的;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在国外或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以及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市纪委提醒全市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党的《条例》和《准则》,严格要求自己,不从事营利活动,否则纪检监察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记者 柳仲
(记者: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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